在新加坡购买执行共管公寓的资格条件

您和任何其他申请者和必要住户需要满足一些资格条件,例如公民身份,年龄,收入和房产拥有权。

资格条件概述

执行共管公寓资格条件
家庭核心

您将需要符合以下资格组别之一:

  • 公开组别
  • 未婚夫妇组别
  • 孤儿组别
  • 单身联名申请组别
公民身份
  • 您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 至少一名其他申请者必须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 根据单身联名申请组别的所有单身人士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年龄
  • 至少21岁
  • 至少35岁,如果根据单身联名申请组别申请
家庭收入
  • 您的平均每月家庭收入不得超过S$16,000的收入上限
房产拥有权
  • 您不能有在海外或本地拥有其他房产,或者在过去30个月内未处置任何房产
  • 您尚未购买新的政府组屋 (HDB)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或执行共管公寓 (EC),或尚未获得公积金房屋津贴;或迄今为止仅购买了其中1处房产 / 获得了1次公积金房屋津贴

您可以根据以下资格组别之一申请新的执行共管公寓: 公开组别,‘未婚夫妻’组别,孤儿组别,或单身联名申请组别

公开组别

通过以下任何一种方式形成家庭核心:

  • 配偶和子女 (如果有)
  • 父母和兄弟姐妹 (如果有)
  • 在您的法定监护,照管和控制下的孩子 (丧偶 / 离婚的申请者)

申请中列出的人员不能更改

此计划下的申请仅在所列人员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才有效 - 不允许您用配偶的名字代替父母的名字,反之亦然。

如果将双钥匙执行共管公寓作为多代家庭申请

多代家庭是以下任何一种:

  • 已婚 / 订婚的夫妇和父母 / 祖父母
  • 丧偶 / 带有孩子的离婚人士和父母 / 祖父母

未婚夫妇组别

您与未来的配偶组成家庭核心。

提交结婚证

根据此组别,您需要向开发商提交结婚证书的副本。

提交结婚证
如果你: 提交结婚证书副本:
申请公积金房屋津贴 在您的执行共管公寓领取钥匙之前
没有申请公积金房屋津贴 在您的执行共管公寓领取钥匙的3个月内

如果配偶年龄在18岁以上但未满21岁,则需要书面父母同意。

  • 该人只能在固定申请中被列为必要住户
  • 在执行共管公寓选择单位期间,必须提交该人的父母 / 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如果配偶未满18岁,则需要特殊婚姻许可证

组屋申请后,您必须从社会和家庭发展部获得特殊婚姻许可证,并在执行共管公寓选择单位期间将其提交给我们。

申请中列出的人员不能更改

此计划下的申请仅在所列人员没有变化的情况下才有效。这意味着,在分手的情况下,即使先前的配偶同意,您也不能在申请中输入新的配偶或父母的名字。

如果将双钥匙执行共管公寓作为多代家庭申请

多代家庭是以下任何一种:

  • 已婚 / 订婚的夫妇和父母 / 祖父母
  • 丧偶 / 带有孩子的离婚人士和父母 / 祖父母

孤儿组别

您和您的兄弟姐妹 (申请者) 均为孤儿,单身 (未婚,离婚或丧偶)

  • 所有单身兄弟姐妹必须在同一个申请中列出
  • 已故父母中至少有一位是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根据《孤儿组别》,兄弟姐妹不得单独购买或租用组屋。

单身联名申请组别

您和最多3个其他共同申请者,你们所有人都是:

  • 单身 (未婚,离婚,或丧偶)
  • 新加坡公民
  • 至少35岁
  • 共同申请

购买执行共管公寓时,您将不会有单身人士的公积金房屋津贴。

您的平均每月家庭收入不得超过S$16,000的收入上限。

首次申请者是从未获得任何形式的住房补贴或类似福利的个人或家庭;二次申请者是指之前获得过住房补贴或类似福利的个人或家庭。如果您是第二次申请者,而您的配偶 / 准配偶是首次申请者,则作为夫妻,您将享受首次申请者的特权和优先权。

首次申请者

首次申请者在单位分配中享有特权和优先权。

如果您和任何其他列出的业主和必要住户符合以下条件,则将您视为首次申请:

  • 不是从建屋局购买的政府组屋 (HDB) 业主,也不是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的业主
  • 未出售从建屋局购买的政府组屋 (HDB),或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未获得购买组屋转售单位的任何公积金房屋津贴
  • 未获得任何形式的房屋津贴 (例如受益于建屋与发展局的选择性整体重建计划 (SERS) 或建屋与发展局中等入息公寓 (HUDC) 私有化)

如果您是第二次申请者,而您的配偶 / 准配偶是首次申请者,则作为夫妻,您将享受首次申请者的特权和优先权。

第二次申请者

如果以下任何一项适用于您或任何其他列出的业主和必要住户,您将被视为第二次申请者:

  • 拥有或出售过以下任何一项:
    • 从建屋局购买的政府组屋 (HDB)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获得过任何形式的房屋津贴 (例如受益于建屋与发展局的选择性整体重建计划 (SERS) 或建屋与发展局中等入息公寓 (HUDC) 私有化)

有。在某些情况下,您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时间才能申请新的执行共管公寓或在申请中列出。通常当某人:

  • 尚未达到当前政府组屋 (HDB) / 执行共管公寓的最低居住期限 (MOP)
  • 是离婚者
  • 先前已取消了政府组屋 (HDB) 的应用,或终止了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买卖合约

最低居住期限 (MOP) 要求: 政府组屋 (HDB)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当前业主

申请新执行共管公寓 (EC) 之前,您或任何其他单位申请者和要在单位申请中列出的必要住户是否拥有这些?

  •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如果是这样,那么该人必须已经满足该政府组屋 (HDB)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5年最低居住期限 (MOP),然后才能被允许申请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如果现有 / 先前擁有过执行共管公寓 (EC),您还必须从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有效处置日期起等待30个月,该期限由您的转让通知书或要求的任何其他此类文件证明。

最低居住期限 (MOP) 要求: 政府组屋 (HDB)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当前业主
目前拥有的房产户型 可以申请新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时间段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或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或
从开发商购买的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5年最低居住期限 (MOP)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M5年最低居住期限 (MOP) + 自EC处理之日起30个月

最低居住期限 (MOP) 要求: 政府组屋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必要住户

下列必要住户必须已经满足该政府组屋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5年最低居住期限 (MOP),然后才可以作为业主或必要住户被列入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应用程序中:

  •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最低居住期限 (MOP) 要求: 政府组屋 / 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必要住户
必要住户: 可以申请新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时间段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或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或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5年最低居住期限 (MOP)

离婚人士

离婚的情况将适用于以下户型的房产:

  •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3年等待期

  • 自离婚之日起3年内,离婚中只有一方可以拥有上述任何房产
  • 如果上述物业中的任何一个是婚姻产业,并且现在由前配偶拥有,则您必须等待3年才能购买或被列为必要住户
  • 如果婚姻产业不是上述其中之一,或者没有婚姻产业,则可以由一方参加上述房产户型的申请。但是,另一方必须首先承诺自离婚之日起三年内不拥有或不被列为上述房产的必要住户

例外

如果您符合以下条件,则无需任何3年的等待期或承诺:

  • 与父母 (和/或) 新配偶一起购买上述物业之一
  • 符合以下条件的父母:
    • 离婚之日,您所有的孩子均未满18岁
    • 所有孩子都在您的合法监护下,并且您是唯一受到孩子照料和控制的父母

帮助

对于组屋申请,可以根据我们的第二次申请者给予优先统一分配。 (离婚/丧偶父母) (ASSIST)

预订单位后取消组屋申请

如果您预订了新的组屋单位并随后取消预订,则必须在取消之日起等待1年,然后才能申请或被列为以下各项的必要住户:

  • 从建屋局购买的新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 宣布过建屋与发展局选择性整体重建计划的转售组屋

终止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的买卖协议

如果您以前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了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执行共管公寓 (EC),并随后终止了买卖协议,则必须从终止之日起等待5年,然后才能申请或被列为必要住户。

不行。对于申请执行共管公寓 (EC) 单位,所有列出的业主和必要住户不得在任何本地或海外房产中拥有,处置或拥有权益:

  • 在执行共管公寓 (EC) 申请日期之前的30个月内,直至拥有执行共管公寓 (EC) 的日期

在这种情况下考虑的属性包括但不限于:

  • 建屋与发展局中等入息公寓 (HUDC) (私有化或非私有化)
  • 通过礼物获得的房产
  • 根据遗嘱或《无遗嘱继承法令》作为受益人继承的房产
  • 私人房产
  • 通过代理人拥有,收购或处置的房产,无论房产位于本地或海外

可以,前提是您在申请之前拥有 / 仅拥有以下单位之一:

  • 从建屋局购买的组屋
  • 从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 (EC) / 私人设计与发展 (DBSS)
  • 使用公积金房屋津贴购买的转售组屋 (仅适用于首次申请者)

本质上,合格的新加坡公民被允许总共购买两次以上房产,而不是每种房产两次。

如果您已经购买了2处此类房产,则您将无资格申请执行共管公寓 (EC) 或在申请中被列为必要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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