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加坡购买执行共管公寓的资格条件

核心家庭结构

家庭是否符合住房补贴资格,将依据其核心家庭结构进行评估。核心家庭结构由核心成员组成。核心成员是指申请人及共同居住者,他们是使家庭符合执行共管公寓(EC)购房资格计划的关键成员。

所有核心成员必须在整个EC申请过程中保持不变,并在购房后于最低居住年限(MOP)期间实际居住于该EC单位。其姓名在最低居住期内不得被移除。

家庭成员结构

您的家庭必须属于以下其中一种家庭组合:

  • 您与您的未婚夫或未婚妻
  • 您与您的配偶及子女
  • 您与您的父母及兄弟姐妹。若您是未婚、丧偶或离婚的新加坡公民,并与父母共同申请购买EC,您的父母中至少一人须为新加坡公民或新加坡永久居民。
  • 您与在您合法监护、照顾与控制下的子女(适用于丧偶或离婚人士)。若您与前配偶共同拥有子女的照顾与控制权,您必须获得对方书面同意,方可在申请EC时将子女列入申请中。
  • 您与兄弟姐妹皆为单身孤儿,即未婚、离婚或丧偶的申请人,且须符合以下条件:
    • 所有兄弟姐妹必须在同一份申请中列出,且不得分别申请、拥有或租赁组屋单位;
    • 您的父母中至少一人(已故)曾是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
  • 您与最多三名其他单身人士共同作为申请人。
国籍资格

适用于未婚夫妇、已婚夫妻、父母与子女或孤儿兄弟姐妹的申请者:

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申请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SC)
  • 申请家庭中至少还需包含一名新加坡公民(SC)或新加坡永久居民(SPR)

适用于两位或以上单身人士共同申请:

  • 所有共同申请执行共管公寓单位的单身人士必须为新加坡公民(SC)
年龄要求
  • 申请人须年满21岁
  • 若由两位或以上单身人士联合申请,所有申请人须年满35岁
每月家庭收入上限

申请执行共管公寓(EC)单位的所有申请人累计月收入不得超过16,000新元。

预订EC单位时,开发商将指导您提交相关文件,例如收入证明等材料。

在新加坡或海外(组屋除外)的物业所有权或权益

物业所有权或权益

若您通过购买方式取得物业,或因以下情况而拥有物业权益,均视为您拥有该物业的所有权或权益:

  • 通过赠与取得;
  • 作为遗嘱受益人继承,或根据无遗嘱继承法(Intestate Succession Act)继承;
  • 通过代理人(代持人)持有、取得或处置;
  • 以信托方式为他人或实体持有。

关于私人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所有权或权益限制,适用于所有本地及海外的已完成或未完成物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情况。

私人住宅物业 非住宅物业

指属于住宅用地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或土地(包括多重用地规划的土地)、执行共管公寓(EC)单位、私有化HUDC组屋单位以及综合用途开发项目。

指属于非住宅用地规划的物业,或其许可用途不包含住宅用途。

此类物业可能包括商业物业(如店铺或办公室)、工业物业、市场摊位或小贩中心摊位,以及空置地、种植园用地或农业用地。

私人住宅物业

若您通过购买或其他方式取得物业权益,视为拥有该物业。申请执行共管公寓时,申请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 不得拥有或持有任何本地或海外私人住宅物业的权益;
  • 在申请EC前的30个月内(自物业合法完成日期起计算),不得处置任何私人住宅物业。

非住宅物业

针对2023年5月9日及以后启动的EC地块销售(包括尚未截止的招标),所有列于EC申请中的申请人作为一个家庭单位,最多只能拥有或持有一处非住宅物业权益,且该权益须在申请EC时及申请前30个月内符合要求。

若申请人及居住者拥有或持有多于一处非住宅物业的权益,必须在申请EC前至少30个月(自该物业权益合法完成转让之日起计算)处置其他非住宅物业权益。

先前住房补贴

补贴住房单位包括以下类型:

  • 从组屋发展局(HDB)购买的组屋
  • 在公开市场购买并享有中央公积金(CPF)住房补贴的转售组屋
  • 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设计建造销售计划(DBSS)组屋单位
  • 从房地产开发商购买的执行共管公寓(EC)单位
  • 其他形式的住房补贴,例如享受过精选重建计划(SERS)、HUDC组屋私有化等福利
地价补偿费或转售附加费的支付

如果您或任何核心家庭成员曾获得过住房补贴,您将被视为“第二次购房者”。所有第二次购房的核心成员在从开发商购买执行共管公寓单位时,须支付相应的转售附加费(如适用)。有关转售附加费的详细信息,请参阅相关规定。

如果您或任何核心成员曾获得两次住房补贴,则不符合申请资格,也不得作为核心居住者列入EC申请名单。

组屋所有权或权益

如果您或申请中列明的任何人士拥有或持有任何组屋的权益,您必须在完成购买EC单位后的6个月内处置该组屋权益。此期限以权益处置的法律完成日期为准。

未解除破产者

购买EC单位前,必须获得官方受托人(Official Assignee,简称OA)或私人托管人的事先同意。

如果您只是被列为EC单位的居住者,则无需向OA或私人托管人申请事先同意。

申请购买执行共管公寓(EC)单位前的等待期

取消组屋预订后的等待期

如果您曾向组屋发展局(HDB)预订组屋,后来取消预订,必须从取消之日起等待一年,方可申请或被列为核心居住者,购买开发商推出的EC单位。

终止执行共管公寓买卖合约后的等待期

如果您之前以中央公积金住房补贴(CPF Housing Grant)购买了EC单位,后来终止了买卖合约,则须从终止之日起等待五年,方可申请或被列为核心居住者,购买开发商推出的EC单位。

已拥有或曾拥有EC单位的买家

如果您目前拥有或近期处置过EC单位的所有权,则须从处置之日起等待三十个月,方可申请或被列为核心居住者,申请购买另一EC单位,且须符合其他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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